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9-10-12 点击数:

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严格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标准, 保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继续教育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授予对象

凡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取得我校学籍的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者,可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课程学习成绩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综合考试)成绩优良,本科阶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无考试作弊记录。

(二)参加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须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简称PETS-3)的笔试,成绩合格;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第二外语(日语、俄语、法语等)考试,成绩合格。

(三) 参加学校组织的“主干课程”(包括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

(四)申报期限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有关教学单位根据上述授予条件组织报名并组织学员填写《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签署意见后,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并上报继续教育学院。

(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授予条件,对有关教学单位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进行初步审核。

(三)继续教育学院对初审合格学员组织“主干课程”和外语考试。

(四)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外语考试和“主干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名单,形成《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员名单表》,由枣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名单方为有效。审核通过后,枣庄学院印发《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

(五)继续教育学院向山东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报送《枣庄学院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信息数据库、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表等申报材料。

(六)山东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核后,集中打印学位证书。

(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整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定会议纪要,以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的《枣庄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学员名单表》,送学院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在申请学位的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同意,撤销其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4 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开始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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