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严明校纪、端正校风、学风,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视其错误大小,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程度,以及本人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处分并计入本人档案。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其所犯错误有较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其他方面无违纪行为,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对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地方法规,受到公安和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或免予处分。
5、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地方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反对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暗地串通、造谣惑众、煽动或参与危害学校与社会稳定的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大小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在公共场合起哄或刁难、围攻、谩骂学校工作人员,或故意干扰学校工作人员执行正常公务,或故意撕毁学校各级组织、群众团体的决定、公告等张贴物及其他扰乱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大小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盗窃、故意损坏、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令其赠偿或罚款,并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下同)处分。
2、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为偷窃和诈骗者提供信息、工具或参与策划、掩盖窝赃、销赃或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隐藏、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参照本条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条 违章用电,使用电炉、电热器、煤炉、油炉或在走廊寝室等处燃烧物品等,酿成事故,令主要责任者赔偿损失,并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故意在公物上刻画、损坏桌椅、门窗、墙壁、厕所等公物者,视其情况给予罚款和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肇事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怂恿、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殴打他人或结伙斗殴但不未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用凶器(刀、棒等)威胁他人或伤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冲突终止后报复致伤使事态扩大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冲突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以帮冲突一方讲理为名,到对方处寻衅肇事,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故意提供伪证,掩盖事实真相,妨碍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对提供凶器者,根据所造成的伤害,分别给予警告到记过以上处分。
6、凡造成他人身危害和财物损失,均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医疗费,并支付营养费,营养费数额由学校裁决;对于侮辱、殴打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者,加重处分。
第十条 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以上各方式聚众赌博,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惩警告以上处分,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酗酒滋事,视其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非法刻印、复制、传抄、宣讲、散发、贩卖、录放、传阅淫秽、反动书刊、图画、音像制品有非法出版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道德败坏,以流氓行为侮辱他人人身、人格给予以下处分:
1、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玩弄异性,威胁他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用言语或行为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计达到下列学时者(迟到、早退3次计旷课1学时),给予下列处分:
1、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和分;
第十五条 测验、考查舞弊者包括协高舞弊者),视其情节、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弊行为严重,态度恶劣,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六条 受处分者,取消当年评优秀资格,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加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处分的: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能协助组织调查,检举揭发他人错误者;
3、确系他人威胁或诱骗,能主动揭发者;
(二)应加重处分的:
1、拒不承认错误或屡教不改;
2、事件发生后,制造伪证,或掩盖、歪曲事实真相者;
3、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者;
4、勾结他人作案者;
5、在本校曾受到处分或有违纪历史者;
6、同时犯有数项违纪条款者。
第十八条 处理程序、处理材料
1、处理程序:违纪学生继续教育学院由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及地方法规者,同时报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处理决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起草、打印、进档、抄报、张贴,并抄送学生家长。
2、处理材料:包括调查材料,旁记材料,当事人书面检查,系处理意见等。
第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的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