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点管理规定
(试行)
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点的管理,扩大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工作
第一条 教学点是指经继续教育学院考察,与学院正式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的教学组织管理机构。
第二条 各教学点自行印制的招生宣传材料,必须与继续教育学院招生简章的宣传内容保持一致。
第三条 各教学点务必按时(报名截止当日)上报枣庄学院成人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统计表,逾期上报的数据仅作为参考。各教学点严格按照继续教育学院确定的录取新生名单及入学通知书组织新生报到注册。
第四条 各教学点在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将学员报到情况统计表、《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学员入学承诺书》(附件1)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
二、学籍管理
第五条 学员学籍管理规定按《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新生编班、学号编排和制作《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员证》以及组建和管理函授学员学籍档案。教学点负责学员每学年开学时的学籍注册工作。
第七条 学员报到一个月内,各教学点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新生正式学籍注册手续,同时将学费按协议比例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上缴枣庄学院计财处。领取并组织填写《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员证》,《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员学籍表》(一式三份,继续教育学院和教学点各保存一份,学员毕业,放入学员毕业档案一份)。
三、教学管理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面授开课时间,学员所在教学点负责安排上课地点。面授时间安排在每年寒假和暑假(寒假开学时间预定在1月中旬;暑假开学时间预定在7月中旬),具体面授时间以继续教育学院书面通知为准。
第九条 教学点在寒暑假前一个月根据教学计划,把各专业面授课程表、《面授教师推荐表》(一式两份)、考试安排表、本学期工作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面授课程表应填写清楚面授课程名称、上课时间、地点及授课教师。《面授教师推荐表》(附件2)经审查后返还教学点一份。未被批准的任课教师不能授课,须重新推荐。面授课程表确定后,原则上不能擅自变动。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一订购教材,各教学点领取教材后及时发给学员。教材管理按照《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材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点要切实加强对函授学员的管理工作。教学点负责为函授班级配备班主任,负责学员报到注册、日常管理,抓好学员考勤工作,做好学员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学员填写《面授教师教学评价调查表》(附件3)。
第十二条 每学期面授结束一个月内将学生每日考勤统计表、学生考勤统计总表、面授教师教学评价调查表、试卷审批表、试卷(须装订,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场记录单(附件4)、学生单科成绩表、学期成绩统计表(纸质及excel电子版各一份)、成绩分析统计表、本学期工作小结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每学年面授结束一个月内将本学年度工作总结、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名单、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答辩分组情况统计表、论文答辩成绩汇总表、毕业论文< 每生两份,含开题报告,成绩评定表>)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第十三条 面授期间实行巡视检查制度。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督导小组在每次面授期间派巡视员监督、检查面授管理、教师授课和学员听课情况(包括到课率)。继续教育学院及时向各教学点通报有关情况。对好的经验及时总结并加以推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建议。同时将巡视结果作为对教学点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四、考试管理
第十四条 函授考试一学年两次,一般在寒暑假面授结束时进行。
第十五条 教学点负责组织任课教师命题,每门课程须出A、B两套试题及标准答案,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试题题量及难易度应符合学科教学大纲要求,以中等以上学员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为准;教学点也可申请使用继续教育学院指定的试题。试卷必须按照继续教育学院试卷统一格式要求印刷。
第十六条 教学点负责按照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要求,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严格考试纪律,认真履行考务监考职责。考试结束密封试卷,统一组织阅卷,登录上报考试成绩。
五、毕业生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点在学员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安排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指定教师进行指导并组织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在学员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组织学员按照继续教育学院的要求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毕业生进行电子注册图像信息采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汇总,审核上报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负责毕业证书验印工作,教学点按照继续教育学院的要求领取并向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和毕业生档案。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将毕业生各类材料整理组卷后送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条 毕业生学位事宜按山东省学位委员会统一安排管理。
六、教学点的设立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拟设点单位进行考察,由学校与符合条件的设点单位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点,视其情况,令其限期整顿或撤消该教学点:
(一)不履行教学点职责和办学协议;
(二)连续两年组织生源不足(低于30人);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
(四)不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
(五)超出教学点职责或建点协议进行活动的;
(六)违法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办学规模大、管理规范的教学点定期进行表彰。对各教学点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和辅导教师给予奖励。
八、其他
第二十四条 教学点负责函授期间的日常教学管理及安全工作。为面授教师提供工作、生活方便,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教学点定期对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学校和省教育厅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 教学点和学员应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传达继续教育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函授教育的有关文件及通知,更好地完成各项教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属教学点。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枣庄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