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成人高等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非学分制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
第三条 凡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录取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正式取得学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应予以保留学籍的,须到校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四条 已报到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应包括学生登记表、电子档案、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他应予归档的材料。生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由学校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规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录取条件的,取消学籍。凡属掏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条 新生的班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01年入学的新生班级,简称为"01级"。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1周内按旷课论处,1周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应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要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达到了解学生实际水平的目的。操行方面,要按照对大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要求,依其实际表现每学年评定1次,以考核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
第九条 每学期或学年结束,要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要求进行考试、考查。跨学期的考试课程,每学期各按1门课程计算。
第十条 考试成绩评分一般实行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查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测验等综合评定,采用四级分制(优、良、及格、不及格)记载。缺课学时数占该门课程总时数30以上者,不能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含格的课程,可进行正常补考1次,补考仍不及格的,毕业前可再补考1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前经学校批准,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补考1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其成绩按"0"分记载。对考试舞弊者其成绩按"0"分记载,并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学生可于毕业前申请补考1次。
第十二条 学生对应修公共基础课程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兔试:
1.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2.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3.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25%,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专科期间所修课程 不能代替本科所修的课程。
第四章 升级、留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均及格者,予以升级。经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在3门以内(含3门)也可升级。每学年经补考仍有4门不及格者(包括累计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本校无后续专业的可以转留到省内其他高校相同的专业,如省内其他高校也无相同的专业,原则上予以退学。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2次,否则予以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2.因公经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休学经学校批准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时间以1年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作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2次。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录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同意,方可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转专业:
1.符合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
2.所转入的专业与学生入学专业考试科目一致,文科学生只能转入文科专业,文理兼招的学生只能转入文理兼招的专业。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的每学期开学后1月内办理,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 (备案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跨省转学的,应事先征得转出或转入学校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学生转换学习形式,应在新生入学报到1个月以内,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统一上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在校期间累计2次操行不及格的;
2.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自愿退学的;
3.经补考仍有5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4.本规定其它各条款中规定应予退学处理的。退学学生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学生一律回原单位,一经退学,不得复学。
第五章 纪律、考勤
第十九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授课、实习、实验、毕业设计及学校规定的其它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的,均按旷课论处。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纪律等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其中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受到所在工作单位开除公职的;
3.在校期间,考试时有替考或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4.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好转的;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要记入本人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间操行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学生毕业时,由所在学校按规定向省教育厅申报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毕业证书经电子注册后向学生发放。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份。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经补考后仍有1门至2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2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1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进行,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补考当年的7月份。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申途退学者(不包括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如不慎遗失或其它原因损坏,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查询有关学籍档案材料后,报省教育厅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同时须登报声明原发毕业证书作废。
第二十九条 毕业班级以毕业年份定称,如2001年毕业的班级,简称“01届”。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生效。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成人教育 学生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教育部。 厅内发送:师范处。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