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22-09-13 点击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学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毕业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申请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学位课程单科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各门课程平均成绩65分以上(含65分),无不及格课程,无考试作弊记录,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格及以上;

(三)外语考核达到要求;

(四)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按时毕业。

第四条 外语考核要求

(一)非英语专业本科生须在籍期间参加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或在籍期间参加全国英语等级三级及以上考试,笔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免考学位英语及全国英语:

1.已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或成绩单综合成绩425分及以上者;

2.已取得全国英语等级三级及以上合格证或笔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者;

3.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英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者;

4.已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者。

(二)英语专业本科生须在籍期间参加山东省统一组织的英语专业学士学位第二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三)对于个别学习成绩优秀,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学位外语考试或学位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毕业后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者;

(二)在读期间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合作办学机构组织符合上述授予条件学员填写《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报继续教育学院。

(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员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形成拟授予学士学位学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形成学士学位授予决议,报上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在学位申请和审核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并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规定》(枣院政字〔2016〕57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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