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的通

作者: 时间:2013-04-15 点击数:

 

教成[199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北京市成人教育局、 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

现将《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

为了加强对成人高等专科教育的宏观管理,使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在制订高等专科教学计划时 在总体要求上有所遵循,现对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制定教学计划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成人高等专科教育主要是对需要接受高等文化和专业技术教育的在职从业人员,系统地进行 高等文化、科学基础知识、专门知识和技术技能教育,培养和造就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德 、智、体全面发展,毕业后能较快地适应生产或岗位工作需要的应用型或技艺型高级技术人 才和管理人才。

毕业生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懂得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原理,具有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具有为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奋斗的精神;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知 识和实际工作的能力;具有健康的体魄。技艺性较强专业的毕业生,应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

二、基本原则

1. 德、智、体全面发展、制订教学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要安排必要的 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课程,加强对学员进行马克思宁列主 、爱国主义、艰苦奋斗、实事求是和职业道德等教育,使学员自觉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树 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的思想。在业务教育方面,各类学校和办学 形式都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注重教学质量,严格各项管理和考核制度,切实保证高等专科 教育的培养和规格要求。

2. 处理好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的关系。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可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 和专业课。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理论教育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掌握概念、 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教学内容要加强针对性、实用性或技艺性。

3. 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教学计划的制订,要从各校及各专业的具体情况出发,在保 证必需的理论知识教育的同时,各类课程应减少理论的推导,重点加强各种实践教学环节。 实践教学(尤其是专业实践)要在教学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使学生有针对性地获得较为系统的 专业技术训练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把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学生把所 学专业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做到学以致用。

4. 教学计划的制订既要保证高等专科教育规格要求,又要体现成人教育的特色,注意教学 计划的完整性和整体优化。

5. 教学计划的制订应根据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形式的实际情况,在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内 容上有所侧重,充分体现各自的办学优势和特点。制订各专业教学计划时,要根据上述要求 规定本专业具体的培养目标。

三、教学计划的构成与原则安排

1. 成人高等专科教育教学计划是专科教学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计划,是安排教学内容、 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1)本专业的具体培养目 标和规格要求;(2)课程设置、教学环节及时间分配;(3)教学进程表;(4)必要的说明。

2. 教学分为课堂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习题课、实验课、辅导等 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教学环节。用广播电 视、函授形式教学的,要加强对学员的面授辅导,认真做好学员自学的指导工作。技艺性较 强的专业,要切实加强和保证专业技艺训练。专业课理论教学时数应不低于总理论教学时数 35%

3. 理工、医药、政法类专业理论教学总学时数控制在1800-2000学时,实践教学时间一般安 20-25周,脱产学习的学制不得低于三年,业余(包括函授教育)学习的学制不得低于四年 ;文科、师范、农林、财经、管理类专业理论教学总学时数控制在1400-1600学时,实践教 学时间一般安排10周左右,脱产学习的学制不低于两年,业余(包括函授教育)学习的学制不 得低于三年,技艺性较强的专业课堂理论教学时数可适当减少,实践教学时间应按达到技艺 水平的要求相应增加。

4. 每年一般按40周安排教学 每周理论教学时间脱产学习为20-22学时,业余学习为12学时 左右。

5. 成人高等专科教育无论实行学年制或学分制,其理论教学总学时数不得低于上述第三条 的规定。函授教育的具体学时安排和实行学分制教育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四、教学计划的制订、审批及适用范围

1.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按上述原则负责制 订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成人高校典型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抄报国家教委;成人高等学校应 根据本《原则意见》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制订或修订本校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按隶属 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学计划一 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凡教学计划有较大变动,或试办高等技艺型专业, 经过充分论证并报经国家教委批准。广播电视大学专科专业审批权限,仍执行我委(87) 教电字008号文的规定。

2. 本《原则意见》适用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 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 学等开办的成人专科教育。

3. 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专科教育已制订有教学计划的,凡不符合本《 原则意见》的,应重新进行修订。

版权所有(C) 2008-2013 枣庄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鲁ICP备05047007号